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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小法律差距:在巴基斯坦推进跨性别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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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12-28 01:00:04
  • 30

在巴基斯坦,对跨性别者权利的法律承认和保护受制于社会规范、文化习俗和立法框架的复杂相互作用。2018年颁布的《跨性别者(权利保护)法案》(TPPRA)标志着解决这一群体边缘化问题迈出了重要一步。虽然这项立法是一个显著的进步,但它的执行和与国际人权标准的一致性存在挑战。特别是该法在歧视、获得医疗保健、预防暴力和执法机制等领域的缺陷,阻碍了该法在保障跨性别者权利方面的有效性。此外,该法案的执行明显缺乏强有力的执行机制。要纠正这些不足,确保跨性别者权利得到有效保障,必须进行全面改革。

该法案分为七个章节,每个章节都涉及跨性别者权利的关键方面。第一章建立了基本定义,包括“跨性别者”和“性别认同”等术语。在这些定义的基础上,第二章侧重于性别认同的法律承认。此外,为了确保安全和包容的环境,第3章禁止在教育、就业和医疗保健等不同部门骚扰和歧视跨性别者,而第4章概述了国家建立单独监狱牢房和拘留中心的义务。此外,第5章概括了他们在教育、就业、投票、医疗、继承、集会和财产所有权方面的权利。第六章建立了跨性别者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机制,第七章赋予政府制定实施该法案所需规则的权力,并赋予该法案压倒一切的法律效力,巩固了该法案在保障跨性别者权利方面的最高法律地位。

在国际法方面,巴基斯坦是若干国际人权条约的缔约国,这些条约规定了保护跨性别者的义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ICESCR)是呼吁普遍保护包括跨性别者在内的个人权利的众多重要公约之一。因此,人们期望巴基斯坦确保所有人,无论其性别认同如何,都能得到不歧视、平等的法律保护,并获得基本服务。

联合国普遍定期审议(UPR)机制也一直强调巴基斯坦有必要加强对跨性别者的保护,使国家法律与国际人权标准保持一致。

值得注意的是,骚扰是巴基斯坦跨性别者普遍面临的问题,经常在公共和私人领域表现出来。虽然2018年的法案包含了反对暴力和骚扰的条款,但它没有明确将骚扰定为刑事犯罪,也没有对此类行为规定具体的惩罚措施。修改该法案,将骚扰定为刑事犯罪,并引入相应的惩罚措施,将为跨性别者提供更强有力的法律保护。此外,现行法律,如2010年的《防止工作场所妇女骚扰保护法》和1860年的《巴基斯坦刑法》第509条,应该进行修订,将跨性别者作为潜在的受害者。这将确保跨性别者在面临骚扰时有与其他人相同的法律追索权,从而促进平等和尊严。

重要的是,1860年巴基斯坦刑法典第375条目前将强奸定义为与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一定义虽然明确,但具有排他性,因为它没有承认对跨性别妇女的强奸。法律上的这一空白使跨性别妇女得不到充分的法律保护以免遭性暴力,从而使她们长期处于弱势地位。这一修正案将符合巴基斯坦根据《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等国际人权文书所承担的义务,这些文书要求各国防止一切形式的性别暴力。

此外,任何反歧视法若要有效,就必须包括对违规行为的明确补救和惩罚。《TPPRA 2018》禁止在就业、教育、医疗等各个领域的歧视,但对违反这些规定的人没有具体的惩罚措施。如果没有可执行的惩罚,法律的威慑作用就会大大削弱,歧视事件可能得不到解决。因此,这将符合巴基斯坦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承担的义务,该公约要求各国为侵犯人权行为提供有效补救。

立法文本中使用的语言也对法律的包容性和适用性产生深远影响。目前,许多巴基斯坦法律使用“他”或“女性”等性别特定术语,这可能无意中将跨性别者排除在外。所有立法,特别是有关权利和保护的立法,必须使用性别中立的语言。例如,应该使用“每个人”这样的术语来确保法律被理解为适用于所有个人。

本文作者是IPRI的国际法专家

在巴基斯坦,对跨性别者权利的法律承认和保护受制于社会规范、文化习俗和立法框架的复杂相互作用。2018年颁布的《跨性别者(权利保护)法案》(TPPRA)标志着解决这一群体边缘化问题迈出了重要一步。虽然这项立法是一个显著的进步,但它的执行和与国际人权标准的一致性存在挑战。特别是该法在歧视、获得医疗保健、预防暴力和执法机制等领域的缺陷,阻碍了该法在保障跨性别者权利方面的有效性。此外,该法案的执行明显缺乏强有力的执行机制。要纠正这些不足,确保跨性别者权利得到有效保障,必须进行全面改革。

该法案分为七个章节,每个章节都涉及跨性别者权利的关键方面。第一章建立了基本定义,包括“跨性别者”和“性别认同”等术语。在这些定义的基础上,第二章侧重于性别认同的法律承认。此外,为了确保安全和包容的环境,第3章禁止在教育、就业和医疗保健等不同部门骚扰和歧视跨性别者,而第4章概述了国家建立单独监狱牢房和拘留中心的义务。此外,第5章概括了他们在教育、就业、投票、医疗、继承、集会和财产所有权方面的权利。第六章建立了跨性别者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机制,第七章赋予政府制定实施该法案所需规则的权力,并赋予该法案压倒一切的法律效力,巩固了该法案在保障跨性别者权利方面的最高法律地位。

在国际法方面,巴基斯坦是若干国际人权条约的缔约国,这些条约规定了保护跨性别者的义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ICESCR)是呼吁普遍保护包括跨性别者在内的个人权利的众多重要公约之一。因此,人们期望巴基斯坦确保所有人,无论其性别认同如何,都能得到不歧视、平等的法律保护,并获得基本服务。

联合国普遍定期审议(UPR)机制也一直强调巴基斯坦有必要加强对跨性别者的保护,使国家法律与国际人权标准保持一致。

值得注意的是,骚扰是巴基斯坦跨性别者普遍面临的问题,经常在公共和私人领域表现出来。虽然2018年的法案包含了反对暴力和骚扰的条款,但它没有明确将骚扰定为刑事犯罪,也没有对此类行为规定具体的惩罚措施。修改该法案,将骚扰定为刑事犯罪,并引入相应的惩罚措施,将为跨性别者提供更强有力的法律保护。此外,现行法律,如2010年的《防止工作场所妇女骚扰保护法》和1860年的《巴基斯坦刑法》第509条,应该进行修订,将跨性别者作为潜在的受害者。这将确保跨性别者在面临骚扰时有与其他人相同的法律追索权,从而促进平等和尊严。

重要的是,1860年巴基斯坦刑法典第375条目前将强奸定义为与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一定义虽然明确,但具有排他性,因为它没有承认对跨性别妇女的强奸。法律上的这一空白使跨性别妇女得不到充分的法律保护以免遭性暴力,从而使她们长期处于弱势地位。这一修正案将符合巴基斯坦根据《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等国际人权文书所承担的义务,这些文书要求各国防止一切形式的性别暴力。

此外,任何反歧视法若要有效,就必须包括对违规行为的明确补救和惩罚。《TPPRA 2018》禁止在就业、教育、医疗等各个领域的歧视,但对违反这些规定的人没有具体的惩罚措施。如果没有可执行的惩罚,法律的威慑作用就会大大削弱,歧视事件可能得不到解决。因此,这将符合巴基斯坦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承担的义务,该公约要求各国为侵犯人权行为提供有效补救。

立法文本中使用的语言也对法律的包容性和适用性产生深远影响。目前,许多巴基斯坦法律使用“他”或“女性”等性别特定术语,这可能无意中将跨性别者排除在外。所有立法,特别是有关权利和保护的立法,必须使用性别中立的语言。例如,应该使用“每个人”这样的术语来确保法律被理解为适用于所有个人。

本文作者是IPRI的国际法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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